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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徐州市知識產權研究會章程
      時間:2022/11/19 22:42:51來源:徐州市知識產權研究會
       

      第一章   

      第一條  本團體的名稱是 徐州市知識產權研究會(英文譯名: Xuzhou Intellectual Property Society 英文縮寫:XIPS) 。

      第二條  本團體是由從事知識產權創造、運用、管理、保護、服務和研究等工作的專利、商標、版權、司法、經濟、科技、教育等相關領域的有關人士和企事業單位自愿組成的    學術性、非營利性社會組織。是促進科學技術進步和推動經濟發展的重要社會力量,是徐州市科學技術協會的組成部分。

      第三條  本團體的宗旨是團結廣大知識產權工作者,宣傳和貫徹執行國家及地方有關知識產權的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堅持實事求是的科學態度,貫徹“百花齊放,百家爭鳴”的方針,開展知識產權學術研究和交流,促進知識產權知識的普及和人才成長,促進我市知識產權制度的完善和發展,為加速我國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做出貢獻。

      本團體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遵守社會道德風尚。

      第四條  本團體堅持中國共產黨的全面領導,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的規定,設立中國共產黨的組織,開展黨的活動,為黨組織的活動提供必要條件。

          第五條  本團體的登記管理機關是徐州市民政局 。

          本團體的業務主管單位是徐州市科學技術協會。

      本團體接受登記管理機關和相關部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六條  本團體可以根據工作需要設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本團體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是本團體的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資格,不得另行制訂章程,在授權的范圍內發展會員、開展活動,法律責任由本團體承擔。

      第七條  本團體的住所是江蘇省徐州市泉山區欣欣路1號東南印象城酒店B號樓1-308室。

      第二章  業務范圍

      第八條  本團體的業務范圍:

      (一)宣傳科普。向會員和社會宣傳普及知識產權有關的政策法規和科學知識。

      (二)理論研究。開展知識產權有關的理論研究。

      (三)學術交流。搭建學術交流平臺,組織會員參加國內外學術交流,促進學科交叉發展與合作。

      (四)會員內部培訓。完善人才培養機制,開展學會內部知識產權師等人才的培訓,提高知識產權研究能力和水平。

      (五)會議服務。組織知識產權相關的會議、論壇。

      (六)咨詢服務。提供信息咨詢、科學論證、知識產權鑒定、科技成果評價、科技咨詢和政策建議、專業技術職稱評審、團體標準立項、地理標志、專利導航等服務。

      (七)編撰內部資料。編撰知識產權相關的內部資料。

      (八)成果轉化。推廣高校、產業知識產權運營的先進理念、標準和做法,促進優秀科研成果、專利等向相關產業領域應用的轉化。

      (九)承辦相關部門委托的其他事項。

      第三章   

      第九條  本團體的會員為個人會員和單位會員。

      第十條  自愿申請加入本團體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團體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團體的意愿;

      (三)在本團體的業務,知識產權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個人會員。具有初級或相當于初級以上專業技術職務或職稱的知識產權工作者;獲得碩士學位以上者;熱心和積極支持本會工作并具有相應專業知識的管理工作者。本會可在個人會員中評定或授予高級、名譽和資深會員。個人會員亦可由本會授權其分支機構或委托其工作委員會批準,報本會登記備案。

      單位會員。熱心知識產權事業,愿意參加本會有關活動,支持本會工作的科研、教學、生產、設計等企業、事業單位以及依法成立的有關社會組織。

      本會與單位會員建立業務聯系和相互支持關系。

      第十一條  會員入會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秘書處發給會員證并公告。

      第十二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團體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團體的活動;

      (三)優先獲得本團體服務;

      (四)對本團體工作的知情權、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退會自由;

      第十三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團體的章程;

      (二)執行本團體的決議;

      (三)維護本團體的合法權益;

      (四)完成本團體交辦的工作;

      (五)向本團體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六)按規定繳納會費;

      第十四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團體,并交回會員證。

      第十五條  會員如有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可以暫停其會員資格或者予以除名。

      第十六條  會員退會、被暫停會員資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團體相應的職務、權利、義務自行終止。

      第四章  組織機構

      第一節  會員代表大會

      第十七條  本團體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其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制定和修改會費標準;

      (三)制定和修改理事、理事、負責人產生辦法;

      (四)選舉或者罷免理事、監事;

      (五)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六)審議監事會的工作報告;

      (七)決定名稱變更、終止等重大事宜;

      第十八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5年,每5年召開1次。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者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本團體召開會員代表大會,須提前10日將會議的議題書面通知會員代表。

      第十九條  經理事會或者本團體50%以上的會員代表提議,應當召開臨時會員代表大會。

      第二十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具備下列條件方能生效: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決定更名和終止事宜,制定和修改會費標準,須經到會會員代表2/3以上表決通過;

      (二)選舉理事,應當由得票數多的候選人當選,且得票數不低于總票數的50 %;

      其他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過半數表決通過。

      第二節  理事會

      第二十一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團體開展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理事人數為會員代表的1/3。

      第二十二條  本團體理事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熱心知識產權事業,愿意參加本會有關活動,支持本會工作的科研、教學、生產、設計等企業、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或離退休人員;

      第二十三條  單位理事的代表由該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擔任。單位調整理事代表,由其書面通知本團體,報理事會備案。該理事同時為理事的,一并調整。

      第二十四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會員代表產生辦法和分配名額;

      (二)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三)執行會員代表大會決議;

      (四)決定內設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的設立、變更和終止;

      (五)決定副秘書長和內設機構主要負責人的人選;

      (六)領導本團體各機構開展工作;

      (七)選舉和罷免理事、秘書長、副理事長、理事長;

      (八)向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提交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審議年度財務預算、決算;

      (十一)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五條  理事會每屆5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者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理事會與會員代表大會任期一致。

      第二十六條  理事會會議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理事因特殊情況不能到會的,可書面委托1名代表參加會議并行使表決權。

      第二十七條  理事會選舉理事、負責人,應當由得票數多的候選人當選,且得票數不低于總票數的66 %。

      第二十八條  本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1次會議,情況特殊的,可采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九條 經理事長或者50%的理事提議,應當召開臨時理事會會議。

      第三節  負責人

      第三十條  本團體負責人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具備良好的政治素質;

      (二)在本團體業務領域和活動地域內有較大的影響;

      (三)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五)能夠忠實、勤勉履行職責、維護本團體和會員的合法權益;

      (六)無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規定不得擔任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一條 秘書長為本團體法定代表人。

      本團體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二條  本團體會長(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領導理事會工作;

      (二)召集和主持理事會;

      (三)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各項會議決議的落實情況;

      (四)代表本團體簽署重要文件;

      (五)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三十三條 秘書長協助理事長開展工作,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內設機構開展日常工作;

      (二)提名副秘書長及內設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決定;

      (三)提名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由理事會決定;

         (四)擬定年度工作報告和計劃,報理事會審議;

      (六)擬訂內部管理規章制度,報理事會批準;

      (七)擬訂年度財務預算、決算報告,報理事會審議;

      (八)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九)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三十四條 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應當制作會議記錄。形成決議的,應當制作書面決議,并由負責人審閱、簽名。會議記錄、會議決議應當以適當方式向會員通報。

          負責人的選舉結果須報登記管理機關備案并向會員公開。

      第四節  監事會

      第三十五條  本團體設監事會,監事任期與理事任期一致,期滿可以連任。監事會由 3 名監事組成。監事會設主席1名,由監事會推舉產生。

      第三十六條  本團體的負責人、理事、理事和財務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事。

      第三十七條  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列席理事會會議,對理事會決議事項提出質詢或建議;

      (二)對理事、理事執行本團體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法規和本團體章程或者會員代表大會決議的負責人、理事、理事提出依程序罷免的建議;

      (三)檢查本團體的財務報告,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監事工作和提出建議;

      (四)對負責人、理事、理事、財務管理人員損害本團體利益的行為,及時予以糾正;

      (五)向登記管理機關以及稅務、會計主管部門反映本團體工作中存在的問題;

      (六)決定其他應由監事會審議的事項。

      監事會每6個月至少召開1次會議。監事會會議須有2/3以上監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監事2/3以上通過方為有效。

      第五章  財產的管理和使用

      第三十八條  本團體的收入來源于: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準的業務范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九條  本團體的收入及其使用情況應當向會員代表大會公布,接受會員代表大會的監督檢查。

      本團體接受境外捐贈收入的,須將接受捐贈和使用的情況向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報告。

      第四十條  本團體經費主要用于:

          (一)本章程規定的業務范圍;

      (二)必要的行政辦公和人員薪酬支出;

      (三)其他由理事會決定的事項。

      第四十一條  本團體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二條  本團體執行《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依法進行會計核算、建立健全內部會計監督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本團體接受稅務、會計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稅務監督和會計監督。

      第四十三條  本團體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兼任出納。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辦清交接手續。

      第四十四條  本團體進行換屆、變更法定代表人,應當進行財務審計,并將審計報告報送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

      第四十五條  本團體按照《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規定接受登記管理機關組織的年度檢查。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六條  對本團體章程的修改,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登記管理機關預審后,提交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七條  本團體修改的章程,經會員代表大會到會代表2/3以上表決通過后15日內,須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報登記管理機關核準。登記管理機關核準日期為章程的生效日期。

      第七章  終止和剩余財產處理

      第四十八條  本團體有以下情形之一,應當終止:

      (一)完成章程規定的宗旨的;

      (二)無法按照章程規定的宗旨繼續從事公益活動的;

      (三)發生分立、合并的;

      (四)自行解散的。

      第四十九條  本團體終止,應當由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并報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審查同意。

      第五十條  本團體終止前,由理事會確定的人員經業務主管單位指導下成立清算組,負責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五十一條  本團體完成清算工作后,應當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辦理注銷登記手續。

      第五十二條  本團體終止后的剩余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的共同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于發展與本團體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第五十三條  本章程經20221119日第三屆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五十四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于本團體理事會。

      第五十五條  本章程自登記管理機關核準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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