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發明協會
會員誠信自律公約
(經徐州市發明協會第六次會員代表大會審議通過)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徐州市發明協會(以下簡稱“協會”)會員行為,增強誠信守法、公平競爭的意識,建立健全誠信自律機制,維護會員整體利益,促進知識產權領域持續健康發展,根據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和《徐州市發明協會章程》,結合協會實際,制定本公約。
第二條 本公約由協會全體會員共同約定,是全體會員共同遵守的行為準則。
第三條 協會倡導全市從事發明創造、運用、管理、保護、服務和研究等工作的專利、司法、經濟、科技、教育等相關領域的有關人士和企事業單位遵守本公約,推進誠信自律建設,共同創造我市良好的知識產權發展環境。
第二章 自律條款
第四條 自覺遵守國家的知識產權法律法規、政策和協會發布的團體標準,依法經營,誠實守信,不從事違法違規活動。
在發明創造研究活動中,認真履行法定義務,配合有關部門工作。
第五條 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自覺維護正常的市場秩序,依法參與市場競爭,反對各種不正當競爭行為,努力營造健康有序的競爭環境。
第六條 嚴格履行合同約定的服務承諾,提供質價相符的知識產權服務。
第七條 認真遵守信息保密原則,不利用客戶的信息,侵犯客戶的合法權益和公共利益。
第八條 積極參與、配合有關部門開展的調查研究和相關數據的采集等工作,對知識產權環境的建設、發展和管理建言獻策,共同推動知識產權領域的健康發展。
第九條 自覺接受政府主管部門的指導和監督,不斷完善服務,改進工作。自覺接受社會各界的監督,共同抵制和糾正不正之風。
第十條 自覺接受協會自律管理,會員之間在業務活動中發生爭議時,爭議各方應從維護行業利益出發,本著互諒互讓的原則,妥善解決爭議,自覺維護團結。
第三章 公約的執行
第十一條 協會理事會是本公約的執行機構,負責組織實施本公約。
第十二條 協會理事會授權秘書處負責本公約執行的日常工作,向會員傳遞國家知識產權相關法律法規、政策及誠信自律信息,及時向政府主管部門反映會員的意愿和訴求,維護會員的正當利益。
第十三條 任何組織和個人發現會員有違反本公約自律條款的行為,均有權向公約執行機構進行投訴和舉報。
第十四條 會員有違反本公約自律條款的行為,經查證屬實,由公約執行機構視情節輕重,按照《徐州市發明協會章程》的相關規定,采取記錄誠信檔案、通報批評、公開譴責和取消會員資格等懲罰措施。
第十五條 會員有權對公約執行機構和工作人員執行本公約的公開性和公正性進行監督。
第四章 附 則
第十六條 本公約經協會第六次理事會全體會議表決通過后生效,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七條 本公約生效期間,經公約執行機構或十分之一以上會員提議,并經三分之二以上會員同意,可以對本公約進行修改。
第十八條 本公約由徐州市發明協會秘書處負責解釋。
徐州市發明協會
2018年12月0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