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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徐州市發明協會章程
      時間:2018-12-3 22:55:26來源:徐州市發明協會
       

      徐州市發明協會章程

      第一章   

      第一條  本團體的名稱是徐州市發明協會(英文譯名:Xuzhou Association of Inventions,)以下簡稱本團體。

      第二條  本團體是由是發明者、積極從事發明創新和熱心支持發明創新活動的企事業單位和各界人士自愿結成的的學術性非營利性社會組織。是徐州市科學技術協會的重要組成部分,是推動我市科技事業發展的重要社會力量和黨與政府聯系科技工作者的橋梁和紐帶。

      第三條  本團體的宗旨:貫徹“創新驅動發展”戰略和“大眾創業、萬眾創新”方針,調動廣大群眾中蘊藏的發明創新創業積極性,引導和推動群眾性發明創新創業活動,宣傳普及發明創新創業知識,發現和支持發明創新創業人才,維護發明者的合法權益,促進發明成果轉化實施,在密切發明者與政府的聯系中發揮“紐帶”、“橋梁”作用,推動“科教興國戰略”、“可持續發展戰略”,不斷增強全社會的創新活力,提高自主創新能力,為建設創新型國家,為實現兩個“一百年”的奮斗目標,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的中國夢而努力。在各項活動中,遵守我國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

      本團體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遵守社會道德風尚。

      第四條  本團體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的規定,設立中國共產黨的組織,開展黨的活動,為黨組織的活動提供必要條件。

          第五條  本團體的登記管理機關是徐州市民政局。

      本團體的業務主管單位是徐州市科學技術協會。

      本團體接受登記管理機關、行業管理部門和其他相關部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六條  本團體可以根據工作需要設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本團體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是本團體的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資格,不得另行制訂章程,在授權的范圍內發展會員、開展活動,法律責任由本團體承擔。

      第七條  本團體的住所是:江蘇省徐州市泉山區東南印象城酒店B號樓1-308 。

       

      第二章  業務范圍

      第八條  本團體的業務范圍:

      (一)引導會員及社會各界積極參與發明創造,推動各類發明活動的廣泛開展,營造崇尚發明創新的社會氛圍,維護會員和發明人、設計人的正當權益,反映科技工作者的呼聲和要求,盡可能為會員和其他發明愛好者提供服務和支持,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技術轉移,為經濟建設服務;

      (二)聯合社會力量圍繞科技發明提供服務,促進發明創新,通過協會、科普宣傳活動、培訓、舉辦發明創造知識講座和競賽宣傳普及發明創造知識,為提高全民創新意識、創新能力而做出應有的貢獻;

      (三)《企業知識產權管理規范》貫標服務、知識產權戰略策劃、專利價值分析、專利分析評議、專利應用工程師培訓、《企業知識產權管理規范》、《企業研發管理體系要求》內審員培訓、接受委托進行知識產權工程師職稱評審等,促進國家知識產權示范市的創建;

      (四)協調相關市場主體共同制定滿足市場和創新需要的團體標準,由本團體成員約定采用或者按照本團體的規定供社會自愿采用,支持專利融入團體標準,推動技術進步。

      (五)開展科技成果評價,促進科技成果轉移、轉化。

      (六)宣傳黨和國家鼓勵發明創新創業的法律和方針、政策,宣傳普及發明知識,吸引和動員群眾積極投身于發明創新創業活動,推動形成“大眾創業、萬眾創新”的新局面;

      (七)及時聽取發明者的意見和建議,向有關部門反映他們的呼聲和要求,維護他們的合法權益;

      (八)受政府相關部門委托,承辦發明展覽會,召開發明成果推介對接會,并通過科技成果評價、網站、咨詢等多種形式推介對接發明成果,促進發明成果的推廣應用及產業化;

      (九)受政府相關部門委托,承辦發明展覽會及論壇等國際活動,并組織發明者出國(出境)參加國際發明展覽會,組織與有關國家、地區的發明組織及相關機構開展民間合作與交流活動,為引進國外(境外)先進發明成果,促進我國優秀發明成果進入國際市場服務;

      (十)幫助發明人申請有關基金,組織發明者互助互濟,運用協會資源支持市場前景好的非職務重大原創發明成果的轉化;

      (十一)幫助發明者增強知識產權意識,學會運用知識產權戰略,保護發明成果,提高自主創新能力和市場競爭力,為建設知識產權強國而努力,積極推進軍民融合戰略的實施;

      (十二)受政府相關部門委托,踐行新的人才觀,開展形式多樣的評選表彰活動,面向江蘇全省及淮海經濟區周邊城市設立徐州市發明協會科學技術獎,發現培養和表彰群眾性發明創新創業中涌現出的優秀發明者和優秀發明,為營造崇尚發明的社會氛圍、激發群眾創新創業積極性、增強全社會的創新活力貢獻力量;

       

      第三章   

      第九條  本團體的會員為個人會員和單位會員。

      第十條  自愿申請加入本團體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團體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團體的意愿;

      (三)在本團體的業務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四)個人會員包括:獲得各級政府和徐州市發明協會科學技術獎勵的科技人員以及專利發明人;在技術創新活動和科教興國中取得明顯成績者;在創辦科技企業包括民營科技企業中做出貢獻的發明者;熱心發明創業活動并取得明顯成績者以及致力于本會活動的科技人員;

      (五)單位會員應是發明創新創業活動開展得好,取得一定成績,并在有關部門正式注冊的高校、企業、事業單位、科研院所、醫療機構,以及有關的社會團體,包括地方發明協會。

      第十一條  會員入會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經本會秘書處審核,交理事會討論;

      (二)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理事會閉會期間,由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

      (四)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授權秘書處發給會員證。

      第十二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團體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團體的活動;

      (三)優先獲得本團體服務;

      (四)對本團體工作的知情權、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退會自由。

      第十三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團體的章程;

      (二)執行本團體的決議;

      (三)維護本團體的合法權益;

      (四)完成本團體交辦的工作;

      (五)向本團體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六)按規定繳納會費。

      第十四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團體,并交回會員證。

      第十五條  會員如有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者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可以暫停其會員資格或者予以除名。

      第十六條  會員退會、被暫停會員資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團體相應的職務、權利、義務自行終止。

       

      第四章  組織機構

      第一節  會員代表大會

      第十七條  本團體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其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制定和修改會費標準;

      (三)制定和修改理事、常務理事、負責人、監事產生辦法;負責人包括會長(理事長)、副會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分支(代表)機構負責人。

      (四)選舉或者罷免理事、監事;

      (五)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六)審議監事的工作報告

      (七)決定名稱變更、終止等重大事宜;

      第十  會員大會,每5年召開1次。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5年,每5年召開1次。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者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報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本團體召開會員代表大會,須提前10日將會議的議題書面通知會員(會員代表)。

      第十九條  經理事會或者本團體50%以上的會員(會員代表)提議,應當召開臨時會員代表大會。

      第二十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具備下列條件方能生效: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決定更名和終止事宜,制定和修改會費標準,須經到會會員(會員代表)2/3以上表決通過;

      (二)選舉理事、監事,應當由得票數多的候選人當選,且得票數不低于總票數的50%。

      其他決議,須經到會會員(會員代表)過半數表決通過。

       

      第二節  理事會

      第二十一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團體開展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理事人數為會員(會員代表)的30%。

      第二十二條  本團體理事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團體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理事長、副理事長 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

      (四)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五)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六)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七)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三條  單位理事的代表由該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擔任。單位調整理事代表,由其書面通知本團體,報理事會或者常務理事會備案。該理事同時為常務理事的,一并調整。

      第二十四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會員代表產生辦法和分配名額;

      (二)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三)執行會員代表大會決議;

      (四)決定內設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的設立、變更和終止;

      (五)決定副秘書長和內設機構主要負責人的人選;

      (六)領導本團體各機構開展工作;

      (七)選舉和罷免常務理事、秘書長、副會(理事)長、會(理事)長;

      (八)向會員代表大會提交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審議年度財務預算、決算;

      (十一)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五條  理事會每屆5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者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報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理事會與會員代表大會任期一致。

      第二十六條  理事會會議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理事因特殊情況不能到會的,可書面委托1名代表參加會議并行使表決權。

      第二十七條  理事會選舉常務理事、負責人,應當由得票數多的候選人當選,且得票數不低于總票數的50 %。

      第二十八條  本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1次會議,情況特殊的,可采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九條  經理事長或者50%的理事提議,應當召開臨時理事會會議。

       

      第三節  常務理事會

      第三十條  本團體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從理事中選舉產生,人數為理事的30%。

      在理事會閉會期間,常務理事會行使理事會第一至六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常務理事會與理事會任期一致。

      第三十一條  常務理事會會議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常務理事因特殊情況不能到會,可書面委托1名代表參加會議并行使表決權。

      第三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每6個月召開1次會議。情況特殊的,可采取通訊形式召開。

      第三十三條  經會長(理事長)或者50%的常務理事提議,應當召開臨時常務理事會會議。

       

      第四節  負責人

      第三十四條  本團體負責人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具備良好的政治素質;

      (二)在本團體業務領域和活動地域內有較大的影響;

      (三)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五)能夠忠實、勤勉履行職責、維護本團體和會員的合法權益;

      (六)無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規定不得擔任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五條 秘書長為本團體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六條  本團體會長(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領導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工作;

      (二)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

      (三)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各項會議決議的落實情況;

      (四)代表本團體簽署重要文件;

      )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三十七條 秘書長協助理事長開展工作,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內設機構開展日常工作;

      (二)出席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和會員代表大會;

      (三)提名副秘書長及內設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者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提名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五)擬定年度工作報告和計劃,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審議;

      (六)擬訂內部管理規章制度,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批準;

      (七)擬訂年度財務預算、決算報告,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審議;

      (八)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三十八條 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應當制作會議記錄。形成決議的,應當制作書面決議,并由負責人審閱、簽名。會議記錄、會議決議應當以適當方式向會員通報。

          負責人的選舉結果須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后,報登記管理機關備案并向會員公開。

       

      第五節  監事

      第三十九條  本團體設監事2名。監事任期和理事任期一致,期滿可以連任。

      第四十條  本團體的負責人、理事、常務理事和財務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事。

      第四十一條  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列席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議,對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事項提出質詢或建議;

      (二)對理事、常務理事、負責人執行本團體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法規和本團體章程或者會員代表大會決議的負責人、常務理事、理事提出依程序罷免的建議;

      (三)檢查本團體的財務報告,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監事工作和提出建議;

      (四)對負責人、常務理事、理事、財務管理人員損害本團體利益的行為,及時予以糾正;

      (五)向登記管理機關以及稅務、會計主管部門反映本團體工作中存在的問題;

      (六)決定其他應由監事審議的事項。

       

      第五章  財產的管理和使用

      第四十二條  本團體的收入來源于: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準的業務范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三條  本團體的收入及其使用情況應當向會員代表大會公布,接受會員代表大會的監督檢查。

      本團體接受境外捐贈收入的,須將接受捐贈和使用的情況向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報告。

      第四十四條  本團體經費主要用于:

          (一)本章程規定的業務范圍;

      (二)必要的行政辦公和人員薪酬支出;

      (三)其他由理事會或者常務理事會決定的事項。

      第四十五條  本團體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六條  本團體執行《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依法進行會計核算、建立健全內部會計監督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本團體接受稅務、會計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稅務監督和會計監督。

      第四十七條  本團體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兼任出納。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辦清交接手續。

      第四十八條  本團體進行換屆、變更法定代表人,應當進行財務審計,并將審計報告報送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

      第四十九條  本團體按照《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規定接受登記管理機關組織的年度檢查。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五十條  對本團體章程的修改,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登記管理機關預審后,提交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五十一條  本團體修改的章程,經會員代表大會到會會員(代表)2/3以上表決通過后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后,報登記管理機關核準。登記管理機關核準日期為章程的生效日期。

       

      第七章  終止和剩余財產處理

      第五十二條  本團體有以下情形之一,應當終止:

      (一)完成章程規定的宗旨的;

      (二)無法按照章程規定的宗旨繼續從事公益活動的;

      (三)發生分立、合并的;

      (四)自行解散的;

      第五十三條  本團體終止,應當由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經業務主管單位同意后,報登記管理機關審查。

      第五十四條  本團體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指導下,由理事會確定的人員組成清算組,負責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五十五條  本團體完成清算工作后,應當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辦理注銷登記手續。

      第五十六條  本團體終止后的剩余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的共同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于發展與本團體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第五十七條  本章程經20181208日第六次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五十八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于本團體理事會。

      第五十九  本章程自登記管理機關核準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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