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發明網會員包括個人會員、VIP個人會員、團體會員、VIP團體會員。徐州協會發明網會員履行申請手續并獲批準后,即為徐州市發明協會正式會員。
申請加入本網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徐州市發明協會章程;
(二)有加入徐州市發明協會的意愿;
(三)在發明創造活動中有一定的成績或影響;
(四)個人會員包括:獲得各級政府和徐州市發明協會科技獎勵的科技人員以及專利發明人;在技術革新活動和科教興農中取得明顯成績者;在創辦科技企業包括民營科技企業中做出貢獻的發明者;從事創造教育的大、中、小學教師;熱心發明創造活動并擁有專利的學生以及各行業致力于發明創新活動的人員;
(五)團體會員應是發明創造活動開展得好,取得一定成績,并在有關部門正式注冊的企業、事業單位以及有關的社會團體,包括地方發明協會;
會員享有的權利
徐州市發明網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會的活動;
(三)獲得本會服務、資助的優先權;
(四)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向本會提請保護其合法權益不受損害的權利;
(六)入會自愿、退會自由;
會員應盡的義務
徐州市發明網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會的決議;
(二)參加本會的活動;
(三)按規定交納會費;
(四)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五)積極參加本會活動;
入會程序及會員服務項目
徐州市發明網會員入會的程序是:
(一)網上提交注冊申請表格;
(二)網上下載入會申請表,填報并蓋章后寄至徐州市發明協會組織部;
(三)經徐州市發明協會審核批準;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由徐州市發明協會頒發會員證;
徐州市發明協會章程
(2008年11月29日第四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協會名稱:徐州市發明協會(以下簡稱本會),本會是廣大發明愛好者和支持群眾性發明活動的工作者、創造學研究及推廣者的群眾性組織。
第二條、本會性質:徐州市發明者以及從事和支持發明的有關人員和單位組成的社會團體,是經徐州市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核準登記的非營利性社會團體法人。是徐州市科學技術協會的重要組成部分,是推動我市科技事業發展的重要社會力量和黨與政府聯系科技工作者的橋梁和紐帶。
第三條、本會宗旨:團結徐州地區的發明創新組織和發明愛好者,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鼓勵發明創造,營造崇尚科學、崇尚創新的良好社會氛圍。提高群眾性創造發明水平,積極推廣普及創造學為提高全民的創新意識和創新能力而努力。維護會員和發明人的正當權益,積極為開發新產品、為地方經濟建設服務。
第四條、本會接受徐州市科學技術協會、徐州市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本會的住所:江蘇省徐州市高新技術創業中心105室,掛靠單位:徐州華商企業管理咨詢服務有限公司。
第二章 業務范圍
第六條、本會的業務范圍:
(一)、引導會員及社會各界積極參與發明創造,推動各類發明活動的廣泛開展,營造崇尚發明創新的社會氛圍,維護會員和發明人的正當權益,反映發明者的呼聲和要求,盡可能為會員和其他發明愛好者提供服務和支持,促進成果轉讓,為經濟建設服務;
(二)、聯合社會力量圍繞科技發明提供服務,促進發明創新,通過協會、科普宣傳活動、培訓、舉辦創造發明知識講座和競賽宣傳普及創造發明知識,為提高全民創新意識、創新能力而做出應有的貢獻;
(三)、組織參加國際、國內科技發明活動,促進會員與社會各界的交流;
(四)、培育創新型企業,研究發明創新規律、理論和方法,提升企業的創新管理能力,為建設創新型城市及創新型國家而做出應有的貢獻;
(五)、搭建溝通交流平臺,聚集科技發明資源,積極籌集發明基金,組建徐州市發明基金會,為徐州經濟建設服務;
(六)、宣傳貫徹黨和國家有關方針政策,全國、各省市發明協會的有關精神。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本會的會員分為單位會員、個人會員兩種。
第八條、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一)、擁護本會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會的意愿;
(三)、法人機構以及所屬部門(團體會員);
(四)、熱愛、從事、支持科技發明的公民。
第九條、入會程序: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討論通過,由秘書長簽字審批;
(三)、理事會授權秘書處發給會員證和會徽。
第十條、會員權利
(一)、享有本會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優先參加本會舉辦的各項活動,獲得本會收集、編印的書刊或電子版資料;
(三)、獲得本會提供的申請科研項目專利優先權、專利轉讓優先權、科技成果咨詢服務等;
(四)、向本會提請保護其專利合法權益不受侵害的權利;
(五)、優先獲得徐州市創新型企業培育的資格;
(六)、對本會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七)、入會自愿、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會員義務:
(一)、執行本會的決議;
(二)、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和聲譽;
(三)、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六)、積極參加本團體組織的活動
第十二條、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并交回會員證。會員l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會活動,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其主要職責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監事;
(三)、審議理事會、監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重大變更和終止事宜;
(五)、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會員代表大會每屆5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并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七條、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理事會的職責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的設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任期1年,由常務理事會決定是否續聘;
(八)、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接受監事會提出的對本會違紀問題的處理意見,提出解決辦法并接受其監督。
(十一)、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訊形式召開。連續2年不參加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的理事,經常務理事會討論決定可以解除其理事職務。
第二十一條、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理事人數較多時,可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1/3),
第二十二條、本會聘請熱心關懷發明工作、支持發明事業的社會知名人士、相關部門負責同志任顧問。本會設立秘書處。秘書處主要由秘書長、副秘書長及辦公室主任組成,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三條、本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65周歲;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四條、本會的法定代表人為理事長。如因特殊情況或法定代表人年齡超過65周歲須由副會長(副理事長)或秘書長擔任法定代表人,應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并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同意后,方可擔任。
第二十五條、本會理事長(會長)、副理事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5年。[理事長(會長)、副理事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最長不得超過2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需經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并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同意后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本會會長(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第二十七條、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決定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用,聘任期1年,每年根據具體情況決定是否續聘;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
第二十八條、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準的業務范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九條、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條、本會經費必須用于本章程規定的業務范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一條、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二條、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三條、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于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并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四條、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五條、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六條、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七條、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后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三十八條、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后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并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準后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序
第三十九條、本會完成宗旨、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銷的,由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條、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并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一條、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二條 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手續后即為終止。
第四十三條、本會終止后的剩余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于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四條、本章程經2008年11月29日第四次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五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的理事會。
第四十六條、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準之日起生效。
關于修改徐州市發明協會章程的說明
一、章程修改的過程
在理事會和理事長的領導下,在2008年9月20日召開的第三屆5次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成立了學會換屆籌備工作小組,并著手進行學會工作報告、章程修改、財務審計等一系列籌備工作。
根據形勢和工作實際,對原章程進行了審讀,同時學習民政部“社會團體章程示范文本”、“學會章程”等有關材料,在此基礎上完成了章程修改初稿。
經常務理事會審議通過并報市科協認可后,現提交學會第四屆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二、章程修改的指導原則
主要原則:堅持黨對學會的工作領導,遵守國家法律法規,發揮橋梁與助手作用,為社會經濟發展服務,促進發明科技事業又好又快地發展。
堅持學會發展的正確方向,修訂的《章程》體現時代特征。
三、章程修改的重點
第二條 本會性質修改為:徐州市發明者以及從事和支持發明的有關人員和單位組成的社會團體,是經徐州市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核準登記的非營利性社會團體法人。是徐州市科學技術協會的重要組成部分,是推動我市科技事業發展的重要社會力量和黨與政府聯系科技工作者的橋梁和紐帶。
第三條 本會宗旨修改為:團結徐州的發明創新組織和發明愛好者,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鼓勵發明創造,營造崇尚科學、崇尚創新的良好社會氛圍。提高群眾性創造發明水平,積極推廣普及創造學為提高全民的創新意識和創新能力而努力。維護會員和發明人的正當權益,積極為開發新產品、為地方經濟建設服務。
第五條 本會的住所改為:江蘇省徐州市高新技術創業中心105室,掛靠單位改為:徐州華商企業管理咨詢服務有限公司。
第六條 本會的業務范圍修改為:(一)、引導會員及社會各界積極參與發明創造,推動各類發明活動的廣泛開展,營造崇尚發明、創新的社會氛圍,維護會員和發明人的正當權益,反映發明者的呼聲和要求,盡可能為會員和其他發明愛好者提供服務和支持,促進成果轉讓為經濟建設服務;
(二)、聯合社會力量圍繞科技發明提供服務,促進發明創新,通過協會、科普宣傳活動、培訓、舉辦創造發明知識講座和競賽宣傳普及創造發明知識,為提高全民創新意識、創新能力而做出應有的貢獻;
(三)、組織參加國際、國內科技發明活動,促進會員與社會各界的交流;
(四)、培育創新型企業,研究發明創新規律、理論和方法,提升企業的創新管理能力,為建設創新型城市及創新型國家而做出應有的貢獻;
(五)、搭建溝通交流平臺,聚集科技發明資源,積極籌集發明基金組建徐州市發明基金會,為徐州經濟建設服務。
(六)、宣傳貫徹黨和國家有關方針政策,全國、各省市發明協會的有關精神。
第八條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之一修改為:
(一)、擁護本會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會的意愿;
(三)、經政府有關管理部門批準成立的法人機構以及所屬部門;
(四)、熱愛、從事、支持科技發明的公民。
第十條 會員權利修改為:
(一)、享有協會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優先參加協會舉辦的各項活動,獲得協會收集、編印的書刊或電子版資料;
(三)、獲得協會提供的申請科研項目專利優先權、專利轉讓優先權、科技成果咨詢服務等;
(四)、向協會提請保護其專利合法權益不受侵害的權利;
(五)、優先獲得徐州市創新型企業培育的資格;
(六)、對協會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七)、入會自愿,退會自由。
第八章為“附則”
第四十四條改為:本章程經2008年11月29日第四次會員代表大會審議通過。
第四十五條改為: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學會理事會。
第四十六條改為: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準之日起生效。